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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iday, February 20th, 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家庭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上海市家庭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家装协会)及各区(县)家庭装饰行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家装办)受理家庭装饰工程的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以上市、区两级机构统称为家
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贡处理家装工程投诉。

  第四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第五条 家装工程投诉由被投诉人注册所在地的区家装办管辖。

  第六条 区家装办受理的家装工程投诉如不属于本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家装办处理。接受移送的区家装办对投诉管辖的有异议的,由市家装协会裁定管辖权归属。

  第七条 市家装协会有权处理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

  第八条 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认为需要由市家装协会处理的,可以移请市家装协会处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被投诉人属于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会员的企业;

  (四)非会员单位的投诉按规定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含传呼机、手机号码)、邮政编码;

  (二)家装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三)投诉人的要求、理由及事实、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投诉日期。

  第十一条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过保修期,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五)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六)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者处理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家装工程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被投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引起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家装工程争议调解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十九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家装工程不符合家庭装饰管理规定、家庭装饰合同或双方约定及家庭装饰标准的,被投诉人应视具体情况负责返工、整改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对有争议的家装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指定法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
定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败诉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家装工程争议调解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家庭装饰工程争议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

  第二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请求、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名,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家装工程投诉处理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签订《家庭装饰工程争议终止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建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期,可根据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行业或社会公布,对影响重大的投诉及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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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9-01-1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9-03-15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二 、基本原则 

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给排水管道

1. 基本要求

a.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

b.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c.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d.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e.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f.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g.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2.验收要求和方法

a.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b.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c.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四、电气

1.基本要求

a.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b.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c.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d.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e.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f.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g.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h.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 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 m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i.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l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验收要求和方法

a.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b.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c.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mm

类别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间距离

位置

同一平面

≥100

≥50

d.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五、抹灰 

1.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2.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重直度

≤5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阴阳方角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3.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cm2为合格,全数检查。

六、镶贴

1.墙面镶贴

a.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等。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b.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cm2。

c.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2.地面镶贴

a.基本要求同 1.a

b.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c.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d.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e.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接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钢直尺

 

3.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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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 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 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 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 (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9 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4.1.10 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4.1.11 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0.5mm ,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5m。

4.2 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 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4.2.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 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4.2.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 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 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4.2.9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3 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胶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3.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4.3.2 胶粘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4.3.3 裱糊基层涂料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
4.3.4 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为防止基层吸水,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一般两遍成活。
4.3.5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3.6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副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4.3.7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 翘边、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不得有缝隙,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4.4 吊顶工程
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胶合板玻璃、PVC扣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验收。
4.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各类龙骨吊顶必须固定牢固,固定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并检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4.4.3 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4.4.4 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4.4.5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4.4.6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4.7 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00mm,钉长为25- 35mm, 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4.8 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4.9 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细棉布,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 mm。

4.5 门窗工程
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安装和验收。
4.5.1 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4.5.3 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4.5.4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
4.5.5 铝合金门窗边框应有扁管和预埋铁件连接,其数量、位置、埋设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6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4.5.7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泡。
4.5.8 纱窗或纱门应开关灵活;关闭后与门窗配合交接处接缝严密。

4.6 细木制品工程
适用于细木墙裙、木线条、窗帘盒、包门、包窗套、踢脚板、木隔断花饰和家具的著作与安装工程。
4.6.1 木材含水率≤12%(胶拼件木材含水率8-10%)。
4.6.2 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
4.6.3 外表用料不得有死结、虫眼和裂缝。
4.6.4 细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4.6.5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6.6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显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4.6.7 细木制品安装应与基体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4.6.8 安装窗台板和窗台盒时,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在同一房间的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并各自保持水平。
4.6.9 各种木线条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墙上或木基层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圈,接口上下平齐。
4.6.10 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5- 1mm, 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6.11 胶合板面如涂刷透明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6.12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4.7 木地板工程
适用于毛地板、企口地板、拼花木地板工程。
4.7.1 木材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4.7.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4.7.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4.7.4 木质地板面层刨光磨平、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陷,图纹清晰,油漆面层颜色均匀一致。
4.7.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4.7.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堆砌,粘钉严密;缝隙宽度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4.7.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4.8 地毯工程
适用于方块、卷材地毯工程。
4.8.1 地毯的种类、材质、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8.2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洁净,符合施工要求。
4.8.3 地毯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鼓、不凹陷、不翘边,拼缝处应胶接或用线缝,密实平整、不显露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
4.8.4 地毯同其它地面交接处和收口应顺直,并可选用收口压条和交接压条压紧,门口处用压条压实。

4.9 锦缎软包工程
适用于各类软包锦缎墙面装饰工程。
4.9.1 软包锦缎墙面所用的木材、规格、含水率(<12%)和防腐处理以及锦缎和其它填充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9.2 软包锦缎构造、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4.9.3 软包锦缎单元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锦缎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4.9.4 软包锦缎单元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花纹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4.9.5 表面平整、清洁、无污染,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4.10 电气工程
4.10.1 布线
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配管(金属配管或塑料管)、护套线等敷设线路。不得将普通绝缘电线裸露敷设。
4.10.1.1 配管布线:
a)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配管,管间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配管应固定,排列整齐;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
b)电气管路与蒸汽管热水管间距宜大于500mm,与其它管路应大于 100mm;吊顶敷设管线应固定可靠,距顶棚面间距大于50 mm 。
4.10.1.2 护套线配线
a) 护套线敷设时,严禁有纽绞、死弯、绝缘层损坏,护套断裂等缺陷;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等碱性材料内敷设。
b)布线平直、整齐、固定可靠;穿过梁、墙、楼板等处应有保护管。
4.10.2 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的安装
4.10.2.1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灯具安装须用吊钩、预埋件或专用框架可靠固定埋设牢固;电源线不应紧贴器具外壳,吸顶灯固定面罩的外边框应紧贴棚面,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处应进行隔热处理。
4.10.2.2 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四周无缝隙;插座开关离地面间距不小于200mm ,插座、开关位置高低应保持同一水平线,目测无明显偏差;面板整洁无污迹。1.5m 以下安装的插座应采用防触电保护措施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内安装的开关应采用带防水措施的开关。
4.10.2.3 单相两孔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4.10.3 电线接线与线路保护
4.10.3.1 所用导线的型号、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导线连接紧固,接头部首拉力;包扎严密,不伤线芯,导线无纽绞、曲结、死弯、绝缘层破损等缺陷。
4.10.3.2 采用螺钉(螺帽)连接时,导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铜线间连接采用铰接法时铰接长度不小于5圈,绑扎法时绑扎长度不小于10倍线 径,连接后搪上焊锡;用黑胶布爆炸接头时,内部应先包绝缘带。
4.10.3.3 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内处理,每个接头上接线不宜超过两根;先在盒内留有适当余量。
4.10.3.4 线路应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及接地(零)保护措施。

4.11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4.11.1 卫生器具的安装
4.11.1.1 卫生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工程合同(工程协议)要求。
4.11.1.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边距地面约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型号规格相差较大,根据实际的空间位置合理设置,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4.11.1.3 卫生器具镶接完好,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次卫生器具名称排水管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0.012
2 小便器 40-50 0.020
3 洗脸洗手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器) 50 0.020
4.11.1.4 支(托)架埋设平整、牢固、防腐良好。
4.11.1.5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连接严密不渗漏。
4.11.1.6 排水栓、地漏安装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4.11.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1.2.1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2 管道安装应布局合理,尽可能贴近墙面,横平竖直,坡向正确,铺设(固定)牢固。
4.11.2.3 附件安装位置正确,使用灵活、方便,完好无损伤,连接牢固。
4.11.2.4 管道之间、管道附件之间、附件之间安装连接牢固,无渗漏。
4.11.2.5 支(托、吊)架埋设平整牢固。管道及附件、支(托、吊)架防腐良好。
4.11.2.6 给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 无渗漏, 水表运转正常。
4.11.2.7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加压试渗漏。(1.5倍工作压力下24小 时无渗漏)。
4.11.2.8 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

4.12 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
4.12.1 燃气用具的安装
4.12.1.1 燃气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4.12.1.2 燃气用具应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位置,灶具直接放在灶台上,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燃气热水器的废气应采用排气管排出户外。
4.12.1.3 燃气用具安装平稳、牢固,软管与接头连接应采用管卡可靠固定,严密不泄漏。
4.12.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2.2.1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有燃气管道。
4.12.2.2 室内燃气管道不许埋设。
4.12.2.3 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2.4 管道及附件安装位置正确、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坡向正确。支(托、吊)架安装牢固,防腐良好。
4.12.2.5 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之间、附件之间连接牢固,连接严密,无泄漏。
4.12.2.6 系统畅通,无堵塞,无泄漏,气表运转正常。

4.13 家用空调的安装
4.13.1 家用空调器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4.13.2 家用空调器的安装宜使室内机送风方向朝向房间的最大距离方向;壁挂机送风口距地面1.8m;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和方向不得对邻居、行人造成明显的冷热风影响;冷凝水不应滴落至下面的轻质雨棚、墙面等构件或通道上。
4.13.3 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制冷剂管道等穿墙过楼要在孔洞处加保护管。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不宜大于5m;制冷剂管应保温良好, 连接严密无泄漏。
4.13.4 动力线及控制线路连接正确、牢固。
4.13.5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应运转正常,制冷(热)效果良好;空调器表面无损伤;控制系统操作灵活。

5 结构安全
5.1 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2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 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5.3 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 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 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5.7 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 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
6.1 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完工后,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建设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
6.2 质量判定
6.2.1 若各项均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
6.2.3 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